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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仁发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594号原告吕仁发,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联莲山镇邹村马屯。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负责人李德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平巷。原告吕仁发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树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2013年3月22日,员工驾驶辽B479**号轿车与案外人王宝义驾驶的吉CK72**号货车相撞,因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失,故原告起诉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责任人予以赔偿。现原告未经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径行向被告主张商业保险赔偿,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仁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退还原告吕仁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艾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