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启聚众斗殴、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36号罪犯吴启,别名吴迪。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启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