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葛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李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