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光明、李兰芹、姚公礼、苏敬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光明,李兰芹,姚公礼,苏敬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孟,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该联社放款岗,住平原县被告:姚光明,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兰芹,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姚公礼,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苏敬才,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生,住平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光明、李兰芹、姚公礼、苏敬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人民陪审员 孟庆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