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全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马夫亚、马夫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马夫亚,马夫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赵全爱,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云龙区民主南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67250508—7。代表人王虹,经理。被告马夫亚,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马夫跃,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马夫亚、马夫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将其原诉讼请求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行为,均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爱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全爱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