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行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曹县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晓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锋,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祁洪江,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北路。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2日以对被执行人处罚错误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曹行执字第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朝合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庄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