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初字第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玲,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764-1号原告张艳玲。被告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明,总经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6号正达酒店802室。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玲诉被告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纠纷一案后,被告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系因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卢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申请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故申请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因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又因本案纠纷所涉及的铁路线路位于河北省境内,本案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宏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袁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