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志豪与钟显云、李春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豪,钟显云,李春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李志豪。法定代理人李小平。委托代理人王茂兵,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显云。被告李春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玉锋。委托代理人徐占英,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豪与被告钟显云、李春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1时55分许,被告钟显云驾驶川FML1**号轿车沿长江西路延长线由德阳市区往天元方向行驶,当行至事发路口时,与横过长江西路延长线的原告李志豪驾驶的川FA159**号电动车相撞,造成了原告受伤。该事故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钟显云所驾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且均在保险期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德阳市人民医院医治,入院诊断为:1.多发脑挫裂伤(双侧额颞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轴索伤,脑干伤,急性脑肿胀,脑疝形成,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额骨骨折,头皮血肿,头皮挫伤;2.双侧额枕叶、左侧颞叶、双侧丘脑、中脑软化灶、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3.外伤性癫痫、癫痫持续状态;4.右眼眶骨折;5.鼻骨骨折;6.上唇挫伤;7.胸部闭合伤、双肺挫伤、肋骨骨折等。经向德阳市人民医院核实,截止2015年8月25日,原告受伤住院后已发生医疗费278853.53元,欠费113453.53元。另查明,原告李志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医疗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先行向原告李志豪支付医疗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现急需医疗费用,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先予执行金额以70000元为宜,此款由太平洋财保绵阳支公司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领取本裁定之日起二日内先行向原告李志豪支付医疗费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鲁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