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5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宁阳县公安局磁窑派出所民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且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571号案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宁丽萍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