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德州、齐林梅、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德州,齐林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梅爱国,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许德州,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莱河镇崔庄行政村郭楼**号,身份证号:372925198803101533被执行人齐林梅,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谢集乡袁庄行政村大朱庄***号,身份证号:372925197402201125被执行人XX,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徐寨镇彭庄行政村彭庄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8504026924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林审判员 彭东春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