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与陈金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被执行人陈金龙。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27号申请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无法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2)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诚审判员覃红审判员钟桂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柒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