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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崔海雷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248号原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海雷,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3日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该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海雷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曲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崔海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合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崔海雷非法所得40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崔海雷不服,以涉案款项已拨付到村委会账户,性质已不属于公款,原判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明显错误;其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处理涉案款项过程中,其身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定性错误;其将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村委会公务开支,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曲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