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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铁成与董纪武、毛桂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城,董纪武,毛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于铁城,住德惠市。被告董纪武,住德惠市。被告毛桂兰,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城诉被告董纪武、毛桂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施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