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维红、庞现珍等与梅其元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红,庞现珍,姚双双,姚双喜,姚叶生,梅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红。申请执行人庞现珍。申请执行人姚双双。申请执行人姚双喜��申请执行人姚叶生。被执行人梅其元,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维红、庞现珍、姚双双、姚双喜、姚叶生与被执行人梅其元人格权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313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其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梅其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剑平审 判 员 万 功 培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