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杨玲玲和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7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1975年生育双胞胎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原被告本应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被告开始隐瞒原告到处借钱乱花,后被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现羁押于xx监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婚姻及子女情况同原告诉状中的陈述。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如果两个子女都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便同意调解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相识,后同居生活。1975年生育双胞胎女儿张某乙、张某丙,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14年被告张某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刑,现羁押于江苏省xx监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本院对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