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孔凡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凡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19号罪犯孔凡仲,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凡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4.6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孔凡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凡仲,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凡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凡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