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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崔某某,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孔某甲,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孔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自2007年开始被告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一贯性参与赌博,被公安局抓过,上过新闻。现要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孔某乙、次女孔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长子孔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房屋12间、双桥货车一辆、别克英朗轿车一辆依法分割;承包土地1.6亩按人口分割;债务10万双方承担。被告孔某甲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有争吵、拌嘴现象,但是没有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德龙牌双桥轿车所有人是孔德礼而非被告,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及房屋12间属家庭的共同共有财产。债务有借款20万,贷款10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长女孔某乙,2007年12月10日生育次女孔某丙,2014年4月10日生育长子孔某丁(因超生,尚未报户口)。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生活有争吵拌嘴现象,2014年被告因玩扑克牌(挖坑)被永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在案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和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夫妻关系一定会和睦的。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人民陪审员  刘柏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孔维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