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瑞兵。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郭某。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新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瑞兵、被告梁某乙及受被告梁某甲、郭某委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于××××年××月××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常因琐事不断发生纠纷,2014年春天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梁某甲出去打工,原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举行婚礼前,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三被告彩礼款46600元。另外,原告与被告梁某甲同居生活期间,为给被告梁某甲治病,先后支出个人资金30000多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原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郭某辩称,1、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办农村结随后同居生活达二年之久。2、彩礼数原告起诉不实,梁某甲收到彩礼数是36000元,并且彩礼款已全部用于购买嫁妆。3、被告梁某甲现留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由原告返还被告。4、赵某与梁某甲之间的同居关系纠纷,之前经介绍人张某调解过,梁某甲将电车车交给赵某双方两清。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交下列证据;证人张某证言,用于证明被告梁某甲接受原告“彩礼款”36000元,见面1000元,证人出面调解过纠纷。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是调解过家门上的钥匙当时给我们,把电车推来,这个事就调解了,但都现在钥匙都没有给我,电车已经推过来了。经质证、认证及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双方同居生活。被告梁某甲接受原告“见面款”1000元,同居前“彩礼款”36000元,共计合款,3.7万元。2014农历年3月原告与被告梁某甲发生争执,被告张欣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梁某甲现留在原告家的同居前个人财产有,太阳能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四门柜一个、茶几、衣柜一个、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棉被十二条,褥子六条、枕头一对、暖壶一对、洗脸盆二个。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梁某甲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较大,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农村婚礼习俗等因素,酌情由被告梁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元,原告主张返还的其余部分均不予支持。被告现留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由原告返还被告。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甲已同居生活,双方为同居关系,本案系因同居后引起的财产纠纷,由被告梁某乙、郭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某乙、郭某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彩礼款0.8万元。二、原告赵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给被告梁某甲留在其处的个人财产。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曲伟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