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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中路*号雅竹营业楼***号。法定代表人:张敬芳,该公司经理。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怀来县,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怀来县,要求���本案移送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怀来县,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怀来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