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欧天惠、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欧天惠,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西边。负责人刘清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欧天惠,经商。被执行人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北路石峰山庄别墅汇富阁。负责人欧天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天惠、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欧天惠自愿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3.48701万元,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支付逾期的借款等额本息7万元,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等额本息10.3220万元;同年6月1日之后余欠的借款本息仍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如未按期履行,则以自有别墅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欧天惠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