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XX彩与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光明街6号。法定代表人马世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彩。上诉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指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本案拆迁行为地在桃城区,故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由本院指定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本院的指定管辖审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指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本案拆迁行为地在桃城区,故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跃林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