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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跃龙与初凤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龙,初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龙.男,农民。被执行人初风生,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跃龙与初风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