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跃龙与初凤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龙,初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龙.男,农民。被执行人初风生,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跃龙与初风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