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俊兰与于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5)德城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兰,被执行人:于爱玉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爱玉与申请执行人吴俊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1001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