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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义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义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委托代理人乔贵雄。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被告刘义重。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义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刘义重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承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