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赵莉与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高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莉。被执行人高凤丽。申请执行人赵莉申请执行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莉据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7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高凤丽房屋三处,待拍卖以后偿还本案债务,经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图执字第13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