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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葛长刚与辛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刚,辛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葛长刚,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勃成(曾用名辛明),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原告葛长刚诉被告辛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