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唐金泉与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泉,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泉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住所地朝阳区延安大路565号盛世国际A座701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经多次联系申请人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联络方式,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