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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葛增俊与王军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增俊,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葛增俊,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本院(2014)高调确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葛增俊洋芋款6028元,裁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3月16日葛增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调确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