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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明光与于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光,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于洋,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李明光与于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洋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于洋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