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易昌权、兰志容与朱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昌权,兰志容,朱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易昌权。原告兰志容。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福月。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诉朱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易昌权、兰志容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昌权、兰志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负担。审 判 长 何德云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聂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