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治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