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充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治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