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德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59号罪犯李德伟。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731.3元(已交至法院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兴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李德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11.1元(已交至法院3万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