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俊为与邱文廷、马仙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为,邱文廷,马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北区15号楼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12722196504013374。被执行人邱文廷,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亚华瑞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12722196401264576。被执行人马仙爱,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221968072445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文廷、马仙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俊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7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邱文廷、马仙爱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俊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邱文廷、马仙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