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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苏五能与陈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五能,陈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00349-1号申请执行人:苏五能,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执行人:陈利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劳务费20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利平及其妻子李素南(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008070107)有银行存款,应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利平及其妻子李素南(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008070107)的银行存款22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林友乐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建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