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安阳市鑫海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贰拾肆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