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杨昀龙,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刘丽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韩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