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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项锋光借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芹,项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芹,女,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项锋光,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关于王素芹与项锋光借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素芹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项锋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芒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立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