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浩杰与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刘浩杰,农民。被告:崔运平,1966年4月24日,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浩杰诉被告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7435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自本协议书签收后,自2015年9月起被告崔运平每月给付原告刘浩杰七分之一货款到2016年3月底结清全部货款7435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浩杰承担。三、其他无异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胡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周子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