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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浩杰与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刘浩杰,农民。被告:崔运平,1966年4月24日,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浩杰诉被告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7435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自本协议书签收后,自2015年9月起被告崔运平每月给付原告刘浩杰七分之一货款到2016年3月底结清全部货款7435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浩杰承担。三、其他无异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胡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周子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