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耿庆祥与王红兵、王名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耿庆祥,农民。被告:王红兵,农民。被告:王名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庆祥诉被告王红兵、王名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庆祥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庆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前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耿庆祥负担。审判长张万斌审判员李佳审判员李力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郭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