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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明与许向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271-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许向嶂。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许向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24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许向嶂与其配偶张雪琼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龙潭别墅锦园16幢3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6××2号】,设有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2000000元,陈静波3000000元),本案已将其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至杭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许向嶂与其配偶张雪琼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龙禧硅谷广场1幢1单元215室的1套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01××9号】,设有抵押债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259000元),本案已将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上述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通过省公安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陈明鉴于上述情况,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1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灵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