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燕岭与范兰方、冼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岭,范兰方,冼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岭,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兰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爱连,女上诉人王燕岭因与被上诉人范兰方、冼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范兰方向王燕岭提出借款50000元,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范兰方因网吧扩大装修财务资金紧张向王燕岭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从借款之日起半年内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等内容。次日,王燕岭通过其妻子李清香的招商银行账户5124257554288189向范兰方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12986342311转账支付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范兰方一直没有偿付借款本息,王燕岭遂于2014年8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王燕岭与范兰方、冼爱连系大学同学关系。范兰方与冼爱连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因冼爱连认为范兰方自2008年开始有婚外情及对家庭不负责任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离婚。范兰方曾于2001年4月9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江门市蓬江区新城网吧。2012年9月29日,该网吧名称变更为江门市蓬江区遨游天下网吧,投资人变更为李光华。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范兰方向王燕岭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王燕岭举证的《借条》、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招商银行账户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范兰方逾期没有还款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500元,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没有违反国家关于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法有效,王燕岭请求按每月500元计付利息,理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起计时间,虽然范兰方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但其实际收取借款之日为2012年11月21日,王燕岭请求2012年11月20日的利息,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范兰方应从2012年11月21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冼爱连应否对范兰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冼爱连与范兰方虽然系夫妻,但本案债务系以范兰方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举债期间冼爱连与范兰方夫妻关系较差,范兰方借款并未经冼爱连同意,冼爱连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范兰方借款是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的网吧扩大业务,王燕岭并无证据证明范兰方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及与冼爱连共同经营网吧,也无证据证明网吧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冼爱连分享了债务带来的收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为范兰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燕岭诉请冼爱连对范兰方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范兰方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范兰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燕岭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按每月500元从2012年11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王燕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2元,由范兰方负担。上诉人王燕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焦点是范兰方经营网吧所得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范兰方与冼爱连为十年夫妻关系,其网吧为范兰方个体户经营,因此从财产权而言网吧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冼爱连出示网吧的数据看出,冼爱连对于网吧情况是十分清楚的。从常理判断,该网吧收入应或多或少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范兰方有更有效的收入来源。网吧收入状况、范兰方和冼爱连的夫妻生活状况,均为其隐私信息,王燕岭作为外人不应当也不可能清楚,如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王燕岭身上,明显不公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吧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系冼爱连的抗辩,因此冼爱连应承担举证责任。冼爱连在一审中所提及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不适用于本案。二、范兰方和王燕岭的借债关系,是冼爱连和范兰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范兰方和冼爱连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归冼爱连所有。即使涉案债务为范兰方个人债务,冼爱连也应就其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中本应属于范兰方的额度范围内分担债务。本案当事人为大学同班同学,王燕岭是出于对范兰方及冼爱连夫妻双方共同的信任,才同意借款给的范兰方,其双方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三、范兰方经营网吧是全体同学共知的事实,网吧的收益均为现金收益,冼爱连没有证据表明网吧的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一审中冼爱连提供的范兰方有赌博和婚外情等所谓证据,不是严格的法律证据。在本次借款前,范兰方也曾找过王燕岭借款并顺利还清,其第二次借款的理由相同。冼爱连否认自己了解范兰方经营网吧的状况,不符合正常逻辑。范兰方在经营网吧期间直到离婚前,范兰方的母亲及妹妹也一直和冼爱连生活,冼爱连不可能不知道网吧的经营状况。如果范兰方一直不将网吧收益提供给家庭开销,那么冼爱连还忍受和他延续十多年的夫妻关系不符合逻辑,其依旧和范兰方的母亲及妹妹共同生活多年更不符合逻辑。冼爱连和范兰方的离婚日期刚好就在借款即将到期之前,而且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明显存在着转移财产的嫌疑。四、在范兰方失联后,王燕岭与冼爱连沟通的过程中,冼爱连一直表示对范兰方的去向不知情,对网吧的经营不知情,完全不符合逻辑。一审庭审时冼爱连出示了网吧的流水和相关运营情况的证据,及网吧其他股东的银行卡流水,显然,冼爱连是十分了解。综上,原审判决将夫妻共同债务曲解为个人债务错误,遂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范兰方和冼爱连共同承担;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范兰方和冼爱连负担。被上诉人冼爱连答辩称:一、对于本案借款,冼爱连完全不知情,在一审庭审中,王燕岭也予以承认。并且借款用途是网吧扩大装修,并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范兰方只是网吧其中合伙人之一,范兰方曾说网吧扩大装修的费用由新投资人出资,不用其与亲戚承担。本案诉讼发生后,范兰方处于失联状态,冼爱连打电话给与范兰方一起经营网吧的亲戚范继奎了解情况,范继奎也确认网吧装修他们不用出一分钱。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本案中借款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范兰方的借款行为仅为其个人的意思表示且仅供个人使用,不可能是与冼爱连合意借款。本案涉诉借款为范兰方的个人债务,故与冼爱连没有关联性。二、从法治公平性来说,不能因为所涉债务在婚姻持续期间发生,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同样也伤害了冼爱连的合法权益。王燕岭借款给范兰方是投资行为,是为了赚取更多利益,不完全是基于同学情谊。王燕岭明知道范兰方与冼爱连是夫妻关系,但借款给范兰方这么久都未告知冼爱连,明显对冼爱连不公平。王燕岭将自己投资失误责任推卸在一个无辜的受害人身上,责怪冼爱连没将感情不和之事告诉王燕岭,不合乎常理。对一个平时几乎不联系的男同学,也不知道这个男同学与范兰方有借贷关系,正常情况下,冼爱连不会主动向这位男同学说夫妻之间的事。王燕岭多次强调只要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就应该知道对方的一切,太主观、理想化,根本不符合社会现实与客观事实。何况范兰方自2008年开始,甚至更早就已经与一个叫任琼的贵州女子保持者不正当的婚外男女关系至今,两人共用银行账户存取款,并育有一女。范兰方没有承担与冼爱连的家庭开支,而是把钱存入该女子银行账户,并以网吧的名义为任琼购买社保,为其缴纳房租和水电费用,甚至可能购房。这证明了范兰方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对冼爱连不忠,范兰方借款根本不可能告知冼爱连。而且范兰方一直沉迷赌博,劝不悔改。在婚姻持续时间,范兰方从感情与钱财方面已深深伤害了冼爱连,侵害了冼爱连的合法权益。冼爱连与范兰方是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直至2013年9月,冼爱连已无法容忍范兰方的一再欺骗,不再相信范兰方会回归家庭才离婚。而且房产一直由冼爱连独自还贷,房屋是冼爱连与儿子生活的唯一居所,冼爱连离婚要回房产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况且冼爱连离婚是对范兰方欠王燕岭的债务毫不知情。如果仅因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持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疑让已是受害者的冼爱连更加雪上加霜,也违背了《婚姻法》保护健康的婚姻关系的法律精神。三、当王燕岭与冼爱连联系询问范兰方下落时,冼爱连与范兰方已离婚半年之久,冼爱连确实无法联系到范兰方。就算离婚了,也没想过范兰方会停机失去联系,冼爱连也无法理解。范兰方真做到如此没有良心、没有责任心。在2014年3月初,冼爱连儿子因心理压力大无心上学,无论冼爱连怎么劝说甚至打骂,儿子就是无法坚持正常上学。此时,冼爱连害怕儿子因此精神出任何差错,伤心到某一刻差点疯了的时候,何尝不希望能找到范兰方来管教儿子。冼爱连比任何人想找到范兰方出来承担应有的责任。四、冼爱连一直对范兰方经营网吧的事情不了解。从范兰方在网吧工作开始,基本上其的侄子、侄女都在网吧工作,以及范兰方的合伙人均可以证实冼爱连确实没有参与到网吧经营中。除非王燕岭认为冼爱连陪儿子在网吧门前阿姨处剪头发时在网吧办公室待一会,也算参与共同经营,那冼爱连无话可说。也正因为范兰方的侄子、侄女一直在网吧工作,才使得范兰方有更多的借口不回家,才使得冼爱连对范兰方放松了警惕。五、从王燕岭递交的民事诉状反映了王燕岭为人不诚实,虚构事实,以陷害冼爱连。王燕岭称“冼爱连曾经出示网吧的流水和相关运营情况的证据”,而事实是冼爱连并没有出示过网吧的流水和相关运营情况的证据,也根本无法能提供到网吧经营的实质性数据。同时让冼爱连不得不认为王燕岭有可能与范兰方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有敲诈之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范兰方未作答辩。二审审理期间,冼爱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提交一份停电通知单、七份欠交水费通知单,三张电话费的发票,任琼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的申请书一份,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范兰方所借的钱不用于共同生活。针对冼爱连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王燕岭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些单据有可能是通过现金缴纳的;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没有关联性,且这些费用相对于本案借款只是极少数部分。本院对冼爱连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在原审审理时已形成,且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实质关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纳。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冼爱连是否应当对范兰方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涉案债务形成时,冼爱连与范兰方虽未离婚,但双方的夫妻关系比较差。在此情况下,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范兰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王燕岭借款系行使家事代理的体现,或者系征得了冼爱连的同意及认可,也无法证明涉案网吧系范兰方与冼爱连双方共同经营,且网吧经营的收益用于范兰方与冼爱连夫妻共同生活中,故本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范兰方的涉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王燕岭以涉案债务为范兰方、冼爱连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冼爱连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燕岭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王燕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月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