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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惠红与党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红,党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丁惠红。委托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红与被告党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惠红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丁惠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诉讼费380元,由丁惠红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代理审判员 陆  凌  云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唐艳(见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