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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11月1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龚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4月11日,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刘某甲,男,出生于1978年5月30日,汉族,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因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72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某甲未履行。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工资存款可供执行,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依被执行人刘某甲银行存款7250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甲负担(已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