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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博与武建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博,武建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王博。被申请人武建维。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武建维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建维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