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博与武建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博,武建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王博。被申请人武建维。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武建维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建维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