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褚某。被告陈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员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刘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