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国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37号罪犯马国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7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马国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