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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占领与朱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领,朱洪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朱占领。被告朱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领诉被告朱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占领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民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