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占领与朱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领,朱洪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朱占领。被告朱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领诉被告朱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占领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民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