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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连毓、付振花等与武邑县公安局审坡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8号原告韩连毓原告付振花原告韩淑丽委托代理人韩连毓被告武邑县公安局审坡派出所负责人吴卫东,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杨松坡,武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海江,武邑县公安局审坡派出所民警第三人韩建国原告韩连毓、付振花、韩淑丽不服武邑县公安局审坡派出所作出的邑公(审)行罚决字(2015)第01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连毓、付振花、韩淑丽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连毓、付振花、韩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长张金磊审判员赵凯人民陪审员史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