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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明瑞与河北京南造纸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瑞,河北京南造纸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赵明瑞,农民。委托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京南造纸厂,住所地徐水县遂城镇大庞村。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薛富和,徐水县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瑞与被告河北京南造纸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