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审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XX华与李明亮、江西上高县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李明亮,江西上高县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审初字第65号原告:XX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钟志辉,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明亮,私营业主。被告:江西上高县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商城路。法定代表人:闻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诉被告李明亮、江西上高县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XX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华撤回对被告李明亮、江西上高县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为26900元,由原告XX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晏晓琴